用法律维护权益,让律师为您解忧!您的信任就是我的责任,您的诉求就是我的追求!李丹律师,福州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福建福民律师事... 详细>>
律师姓名:李丹律师
手机号码:13950298301
邮箱地址:lidan0085@126.com
执业证号:13501201010374730
执业机构: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主要发生于亲友以及特定经济利益主体之间,这一现象在民间较为普遍性。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类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注重对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借条”进行审查,忽略对全案的综合审查判断,因而容易被案件当事人所利用。故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以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为视角,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及合法性考察。
民间借贷在狭义上仅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1.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考察。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1)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2)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page]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借贷关系不成立。其主要表现有:1.其典型表现此案由作为彼案由,即将其他案由类型的纠纷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如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张某之子张某某与薛某恋爱,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而分手,张某于是将其子张某某与薛某恋爱期间发生的费用累计后,让薛某向自己出具“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诉至法院,请求薛某返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张某与被告薛某借贷关系显然并不成立,其实质乃是张某之子张某某与薛某之间婚约纠纷,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张某某作为原告,以婚约纠纷另案处理。2.审判实践中,也有比如明明系买卖合同纠纷,本应让对方当事人出具“欠条”,但有的当事人为强化证据效力,往往让对方向自己出具“借条”,据此凭借“借条”起诉对方等情形发生,这些情形在案件审理中,往往都会因为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还有将合伙纠纷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情形等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nx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502983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