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维护权益,让律师为您解忧!您的信任就是我的责任,您的诉求就是我的追求!李丹律师,福州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福建福民律师事... 详细>>
律师姓名:李丹律师
手机号码:13950298301
邮箱地址:lidan0085@126.com
执业证号:13501201010374730
执业机构: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况:
张某是某乡一核桃大户。去年4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向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半年的借款期限,月利息为5千元,半年的利息为3万元。王某向对方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但他当时只拿到2万元现款,另3万元已被张某作为利息先予扣下。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张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8万元。
法院判决: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实际借款本息23513.60元。
法官说法:
高利贷是指违反国家法规的高额利息资金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借款人急需资金,加之高利贷条件灵活、手续简便快捷,导致现实生活中高利贷现象频发。
如何界定高利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规定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上列案件中的超出部分就属于此种情况,故法院不予支持和保护。
当前高利贷普遍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条中故意规避法律,并不明确具体的高额利息是多少,都把其写入借款本金;另一种是借款人在拿到钱时;
利息已被先予扣下,上述案例就是如此。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常常出现各执一词,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只能以书证的证实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
高利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高利贷存在趋利性、隐蔽性、不公平以及对金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法官建议在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明确、具体,以免事后吃“哑巴亏”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在法院诉讼中提供证据。最后法官提醒大家: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最好还是走正道、不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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